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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讯(记者 廖晨霞)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促进就业的重要群体。我市昨日印发《关于做好天津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做好我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开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
《通知》明确,将持续开展天津市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高校领导班子走访用人单位不少于50家;各高校院系领导班子走访用人单位不少于15家,且每个学科专业点至少走访5家用人单位;各高校研究生导师要按照所带研究生不低于1∶1比例走访企业,为所带研究生每人提供至少1个有效就业岗位。
发挥高校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在2023年3月到5月招聘高峰期,各高校要确保活动场次数,每校每天至少举办1场招聘相关活动;市教委、市人社局每月举办至少2场高校应届毕业生招聘对接活动;市国资委指导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每月举办至少1场高校应届毕业生招聘对接活动;市工业信息化局每月举办至少1场高校应届毕业生招聘对接活动;市工商联、市妇联、团市委等群团组织,每月举办至少1场高校应届毕业生招聘对接活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季度举办至少1场退役军人应届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作用。各高校要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全国中小企业人才供需对接大会”“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全国民营企业招聘月”等活动,落实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在资金、场地等方面向毕业生创业者倾斜,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提供服务。推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大学生创业项目转化落地。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干事创业。各高校要积极邀请人社等部门面向毕业生宣讲解读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帮助更多毕业生用足用好相关政策资源。
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在2023年全市公务员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招录计划设置向高校应届毕业生倾斜;做好国有企业招聘工作,组织市管委管企业大力挖掘应届毕业生招聘就业岗位,全力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并适当向我市高校毕业生倾斜;积极拓宽基层就业空间,2023年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区工作和公安辅警、科研助理等就业机会;积极向人社部申请扩大我市“三支一扶”岗位招募规模,扩大“西部计划”岗位招募人数,拓展“城乡社区专项计划”,并健全支持激励体系;做好应届毕业生入伍工作。
促进升学与就业有序衔接。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在2023年5月底前完成,普通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招录工作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
优化招考时间安排。尽早安排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和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给2023届高校毕业生离校前求职留出充足时间。公务员招考在2023年4月底前完成面试,在6月底前完成录用工作;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2023年4月初组织笔试,6月底前完成面试,7月底前完成招聘工作;在2023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各类政策性岗位招聘录用工作;在2023年8月底前完成科研助理岗位招聘工作。
建设高质量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完善全员就业工作体系。各高校要将就业教育、就业引导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要将解决学生就业有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岗位绩效评价范畴。对于所带学生就业突出的研究生导师,在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全面加强就业指导。开展天津市就业创业金课、职业生涯咨询特色工作室等评选,选树一批市级就业创业指导“名师金课”。各高校要健全完善分阶段、全覆盖的大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持续深化学生就业观教育。
持续提升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鼓励各高校积极对接人社部门试点开设e就业体验店,帮助毕业生不出校门就能完成就业各种手续办理。升级天津市大中专学校就业信息化平台功能。
切实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招聘活动中,不得设置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歧视性条款和限制性条件。对于存在就业歧视、招聘欺诈、“培训贷”等问题的用人单位,要纳入招聘“黑名单”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
精准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重点关注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等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少数民族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等重点群体学生,建立帮扶工作台账,实行“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动态管理精准开展就业帮扶工作,针对每一名困难学生至少开展3次谈心谈话、推荐3个有效岗位、组织参与3次线上线下就业促进活动。各高校要建立“一对一”帮扶责任制。深入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项目”。
在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方面,《通知》还明确要稳妥有序推进取消就业报到证工作。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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